裁判日期: 2005-03-08
公开日期: 2017-11-30
639苏州福斯迈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帛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苏州福斯迈纺织有限公司,上海金帛经贸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0639号原告苏州福斯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阳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曹群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鸥,江苏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崂山五村551号310室。法定代表人汤慈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福斯迈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帛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福斯迈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福斯迈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89元,财产保全费8270元,合计人民币188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苗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