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田宽厚与陕西省悦港装饰公司、苟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田宽厚,陕西省悦港装饰公司,苟江
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70号原告田宽厚,男,汉族,1961年1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陕西省悦港装饰公司,住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吉祥村北崇业路碧水怡兰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少军,该公司经理。被告苟江,男,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宽厚与被告陕西省悦港装饰公司及被告、苟江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宽厚于2005年3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宽厚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3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五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王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