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07
公开日期: 2017-02-23
塞尔腾与张永财财产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塞尔腾,张永财
所有权确认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阿民初字第19号原告塞尔腾,男。被告张永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塞尔腾与被告张永财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塞尔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塞尔腾负担(己交纳)。审判员 康秀琴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崔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