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阿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5-03-0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塞尔腾与张永财财产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塞尔腾,张永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阿民初字第19号原告塞尔腾,男。被告张永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塞尔腾与被告张永财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塞尔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塞尔腾负担(己交纳)。审判员  康秀琴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崔艳玲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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