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05-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惠合同与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白杨寨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合同,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白杨寨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中国粮食储备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惠合同,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白杨寨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韩天平。第三人中国粮食储备库,住所地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合同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白杨寨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惠合同于2005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合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关宝年人民陪审员  党翠琴人民陪审员  管 萍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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