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刘某1、张某等与冯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刘某1,张某,刘某2,冯某
继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604号原告刘某1,男,193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原告张某,女,193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原告刘某2,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委托代理人李孚民,男,193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告冯某,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张某、刘某2与被告冯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张某、刘某2于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张某、刘某2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龙海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尹亚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