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刘东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一0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刘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一0所
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072号原告刘东,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一0所工人,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吴育林,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一0所,住所地:电子二路8号。法定代表人贾福林,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吴孔村,男,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该所人事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宋周成,男,1957年5月11日生,汉族,该所公安处处长。原告刘东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一0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2005年3月7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刘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