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原告赵春旭与被告宁庭莹、殷玉珍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赵春旭,宁庭莹,殷玉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赵春旭,男,192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工业学院离休干部。委托代理人赵维策,男,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事局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侯晓华,女,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济南办事处干部。被告宁庭莹,男,1938年5月4日生,汉族,西安市东方机械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王沛,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殷玉珍,女,194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工业学院托儿所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王益寿,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赵春旭与宁庭莹、殷玉珍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旭于200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旭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春旭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五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庄春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