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31
公开日期: 2015-08-1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与杨洪广、沙建波等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
执行案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杨洪广,沙建波,沙建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牟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永安路76号。被执行人杨洪广,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沙建波。被执行人沙建秋,1948年12月球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牟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向被执行人杨洪广、沙建波、沙建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杨洪广所有的鲁F-×××××号丰田佳美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艺忠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永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