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05-03-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与西安市雁塔区东付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东付村第二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西安市雁塔区东付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东付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王某,楠,1994年3月25日出生,住址。法定代理人刘某,简况同上,系王某之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焦平,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东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蔺某,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东付村第二村民小组代表人刘万万,该组组长。原告刘某、王某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东付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东付村第二村民小组分配款一案,原告于200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8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员  王立省人民陪审员  薛 洋人民陪审员  王 虎二〇〇五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晖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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