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原告陕西秦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基督教女青年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陕西秦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西安市基督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443号原告:陕西秦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路天彩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吴成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妮娜,女,无业,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夏祥刚,男,无业,住西安市。被告:西安市基督教女青年会,住所地西安市新民街通济中坊1号。法定代表人:肖陆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农,男,该单位干事,住西安市。原告陕西秦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基督教女青年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秦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妮娜、夏祥刚与被告西安市基督教女青年会安的委托代理人张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秦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装修基督教女青年会门厅,原告按约完工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先后支付工程款24500元,尚欠10500元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0500元。被告西安市基督教女青年会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该工程至今未完工,更无从谈验收,且原告已违约、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表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装修基督教女青年会门厅的内部装修及门头;自2003年3月5日开工,2003年4月1日竣工;合同总价款35000元,其中进场付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进行一半付工程总造价的40%、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27%、余款3%为保证金,完工3个月后付清;工程竣工后,原告应通知被告验收,被告自接到验收通知单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合同还规定违约责任、保修内容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开工,被告先后支付工程款24500元。2003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女青年会”四个字的验收单。庭审中,被告称该工程至今未完工,原告称因被告未支付第三期工程款,所以灯未安装。2005年2月24日,原告已将灯安装。另外,被告提出质量问题及原告违约,但未提出反诉。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验收单、收款收据等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工程至今已完工,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总造价的27%。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因按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提出质量问题及原告违约,但未提出反诉,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原、被告所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有效。2、被告西安市基督教女青年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秦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9450元。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承担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五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