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原告刘玉秀与被告周绒、杨西建腾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刘玉秀,女,汉,1922年6月25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候海荣,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行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爱莲,女,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荣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工人(系原告之二女)。被告杨西建,男,55岁,汉族被告周绒,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野生动物园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秀与被告周绒、杨西建腾房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被告房产证于2004年8月2日在新城区法院立案,因本案标的物尚在另一案中正在审理,该案要以另一案的结果定案,故撤消涉诉之房的房产证。本院已经受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秀撤诉。诉讼费38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玮代理审判员 姚洁代理审判员代红英二〇〇五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