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倪金四360421196110050、倪昌火360421196109090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九江县人民法院
九江县
执行案件
倪金四360421196110050,倪昌火3604211961090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九执补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倪金四360421196110050416被执行人倪昌火360421196109090410本院于1998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倪金四申请倪昌火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九经初字第2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倪昌火应支付申请人倪金四案款60000.0元,承担执行费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倪昌火暂无履行能力,权利人已申领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8)九执补字第000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峻二〇〇五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赵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