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某1,王某2
继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891号原告王某1,男,1949年5月13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农民。被告王某2,女,年龄不详,住本市位未央区。本院在审理王某1诉王某2继承遗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0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