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黄水根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办事处、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黄水根,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办事处,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10-2号原告黄水根,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苏州市吴中区西山镇太湖钢模板租赁站业主,住苏州市。委托代理人王贤明、沈志华,苏州市吴中区西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办事处,住所地苏州市桃花坞大街268号。代表人俞浩康,主任。委托代理人谭建华,职员。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菘厦镇。法定代表人杭飞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丽萍,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春,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水根与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办事处、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水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人民币8081元,由原告黄水根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