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杨文硕与基士得耶(湛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杨文硕,基士得耶(湛江)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杨文硕,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惠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宋宗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基士得耶(湛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庭忠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康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杨文硕诉基士得耶(湛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文硕于200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蒋万利人民陪审员 牛 华人民陪审员 王敏侠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