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05-03-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姜联明与陕西红佳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联明,陕西红佳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姜联明,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事未央区。被告陕西红佳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50号。法定代理人肖某。委托代理人肖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联明诉被告陕西红佳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所提供地址邮寄送达的传票已被退还,原告亦未按传唤时间到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明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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