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韩存良与吕安吉、吕树朝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韩存良,吕安吉,吕树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205号申请人韩存良。被执行人吕安吉。被执行人吕树朝。申请人韩存良与被申请人吕安吉、吕树朝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长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安吉现为85高龄的老人,无生活能力,被执行人吕树朝,因其妻患血癌负债一万多元,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同权利人韩存良协商,韩存良同意将此案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l款第l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平旗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