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05-03-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曹西亭与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工程款拖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西亭,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曹西亭,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永乐路216号。法定代表人李卫东,主任。委托代理人步凡,女,该办事处法律顾问。曹西亭与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工程款拖欠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4)新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西亭于200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西亭于200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债权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工程款人民币357283.6元、案件受理费7869元、执行费1785元,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新法执字第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虹执行员 雷安坤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