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兰桂英与陕西省仟龙工贸责任有限公司608车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兰桂英,陕西省仟龙工贸责任有限公司608车队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737号原告兰桂英,女,汉族,1942年12月2日生,碑林医院退休大夫。现住西安市高新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韩朝俊,男,汉族,1935年7月28日出生,市中医医院退休干部,系原告之夫。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杨宜斌,男,65岁,汉族,法院退休干部,现住临潼区。被告陕西省仟龙工贸责任有限公司608车队。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六路。本院于200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兰桂英诉被告陕西省仟龙工贸责任有限公司608车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5年3月22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