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王强与陕西省新型建筑材料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强,陕西省新型建筑材料厂
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469号原告王强,男,194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胡创军、李平,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本市雁塔区东三爻堡。法定代表人冯榆安,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陕西省新型建筑材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 振人民评审员刘翔宇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