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05-03-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焦西凤与陕西凯创光电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西凤,陕西凯创光电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795号原告焦西凤,女,汉族,1954年9月4日出生,西安市新城区万寿中路16街坊大平房29号,现住西安市公园北路西光新区。被告陕西凯创光电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15号阳光大厦501室,厂址西安市东高新18号4层。法定代表人田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西凤与被告陕西凯创光电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西凤于200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西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西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永杰人民陪审员  李敦奇人民陪审员  王敏霞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