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赵福成、邹惠娥、赵凯与侯富平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
执行案件
执行实施
赵福成;邹惠娥;赵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赵福成。申请执行人邹惠娥。申请执行人赵凯。申请人赵福成、邹惠娥、赵凯与被执行人侯富平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的申请书上既无申请人的签名,也无申请人的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福成、邹惠娥、赵凯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 军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军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