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05-03-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丽诉任赞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任赞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329号原告:张丽,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任赞伟,男,1967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王洪贺,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任赞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丽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艳玲二0一五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婉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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