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5-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孟养会与被告张少英、张少华贷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养会,张少英,张少华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孟养会,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长安县王莽乡上三官堂村一组村民。委托代理人潘斌,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少英,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高易萍、郭伟,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少华,女,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伊兴牛羊屠宰厂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养会与被告张少英、被告张少华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养会于200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养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养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元由原告孟养会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凤云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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