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九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05-03-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许自银36042119620305001X、倪荣木360421196108110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自银36042119620305001X,倪荣木360421196108110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九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许自银36042119620305001X被执行人倪荣木360421196108110010本院于2003年3月13日立案执行许自银申请倪荣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九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倪荣木应支付申请人许自银案款49800.0元,承担执行费647.0元。现因被执行人倪荣木暂无履行能力,权利人许自银向本院申领了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九执字第000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峻二〇〇五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赵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