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善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5-03-0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善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曹晨,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王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育独任审判,于2005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沉迷赌博,又常打原告,2003年4月22日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后,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双方并未和好。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向法院再次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2003)善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及夫妻感情不好,曾起诉过离婚。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的女儿于1986年5月23日生的,名陈萍,已成年。本院对上述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初举行婚礼,××××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名陈萍,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4月22日原告以被告赌博,又打骂原告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同年5月,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事后,原、被告双方未和好,且已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夫妻感情一般。原告两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被告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说明被告未能正确对待夫妻矛盾;同时,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第一次向本院提出离婚,本院判决不予以准许,是希望能给被告一个机会使夫妻和好,但现双方并未和好,且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务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五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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