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5-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顾明茂与被告顾国庆、汪美菊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明茂,顾国庆,汪美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顾明茂,男,192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3513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琪,男,无业。委托代理人顾春话,女,西安百货副食商场职工。被告顾国庆,男,1962年9月30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万金华,男,194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3513厂退休职工。被告汪美菊,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明茂与被告顾国庆、汪美菊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明茂于200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明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明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顾明茂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凤云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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