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曹清桂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下塔坡村第二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曹清桂,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下塔坡村第二村民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长执字第809-4号申请执行人曹清桂。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下塔坡村第二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曹清桂与被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下塔坡村第二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2002)长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三日内将本案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在有关金融机构部门有存款。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下塔坡村第二村民小组在有关金融部门的存款193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