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魏某某与刘某某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魏某某,刘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198号申请人魏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魏某某与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立案执行。经审查,魏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小孩刘一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绷于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和行为,不能强制执行人身。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做大量工作,刘某某同意将小孩交由魏某某抚养,但小孩刘一鑫当庭表示不愿随其母生活,致该案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 华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