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5-03-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长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西安长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西安长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5年元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西安长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XXXX,出票日期为2004年11月16日,票号为XXX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长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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