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牟委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5-03-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烟台爱华线路板有限公司与烟台海通电子有限公司、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烟台爱华线路板有限公司;烟台海通电子有限公司;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德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牟委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爱华线路板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170号。 被执行人烟台海通电子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80号。 被执行人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2号。 被执行人烟台德惠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明春巷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芝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三月九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海通电子有限公司、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德惠置业有限公司在其银行帐户存款64810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烟台市商业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艺忠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永泉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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