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8
亳州市益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心良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嘉善县人民法院
嘉善县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善民催初字第2号申请人亳州市益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交易中心9栋5号。法定代表人陈心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根龙。申请人亳州市益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5年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亳州市益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盗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票据号为40273446,票面金额44720元,申请出票人浙江省嘉善县第二人民医院,出票日期2005年1月10日,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嘉善县西塘支行,收款人亳州市益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亳州市益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 宏审判员 范爱民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