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05-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德政与王余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63号原告张德政与被告王余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德政200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原生效法律文书并无实际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已超付6504.4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德政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方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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