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武法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05-03-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淑芝与孟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芝,孟庆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武法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芝被执行人孟庆江本院在执行李淑芝与孟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孟庆江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武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谢向胜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沙英宁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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