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05-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灵与被告张小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724号原告李某,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由于被告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判无期徒刑,双方无法继续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甲辩称,自己因被判无期徒刑,无法对妻子、儿女再尽义务,表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元月19日生一男孩张某丙,于1998年3月2日生一女孩张某乙,现两个孩子皆在小学上学,随原告生活。2004年12月,被告因犯罪被判无期徒刑,现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服刑。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被告因犯罪被判无期徒刑,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可能,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从双方的实际情况及利于孩子成长的考虑,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2、孩子张某丙、张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华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海娟 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