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一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05-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高进成与被告王建玲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进成,王建玲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一初字第00260号原告高进成,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建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进成与被告王建玲债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进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公共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高进成负担。审判员 刘 煜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孟欢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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