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14
公开日期: 2018-07-28
郦惠民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嘉善县人民法院
嘉善县
刑事案件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善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郦惠民,农民。2000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04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嘉善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04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5)善检刑诉字第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郦惠民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振、代理检察员朱聚红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郦惠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4年8月3日晚,被告人郦惠民至嘉善县魏塘镇龙柏里小区,窃走李某乙停于31幢1梯楼梯口处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的前后两块车牌(赣F×××××),敲诈得300元。2、2004年8月5日晚,被告人郦惠民至嘉善县魏塘镇解放三村,窃走卜某停于12幢42梯楼下的黑色帕萨特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G×××××),敲诈得500元。3、2004年8月6日晚,被告人郦惠民至嘉善县魏塘镇龙柏里小区,窃走王某丁停于15幢东梯楼梯下的黑色别克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又至嘉善县魏塘镇玫瑰里小区,窃走潘某停于16幢1梯楼梯下的蓝色桑塔纳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又至魏塘镇龙鑫小区,窃走沈某丙停于5幢2梯楼梯下的红旗CA7230AT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4、2004年8月7日晚,被告人郦惠民至平湖市当湖镇松枫新村,窃走范某停于24幢楼梯下的丰田佳美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又至当湖镇松枫新村,窃走陆某甲停于38幢楼下的宝马X5越野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后至平湖市新华东村,窃走陆某乙、吕云良停于41幢楼下的黑色帕萨特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浙F×××××)以及黑色尼桑风度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FB5593),敲诈得400元。5、2004年8月9日晚,被告人郦惠民至海盐县武原镇湖滨西路,窃走倪某停于128幢楼下的黑色奥迪A6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又至武原镇城南小区,窃走王某戊停于21幢楼下的黑色君威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再至武原镇枣园新村,窃走董某乙停于18幢楼下的银白色索纳塔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又至武原镇愉家埝小区,窃走林某停于1幢楼下的黑色广州本田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6、2004年8月17日晚,被告人郦惠民至嘉善县魏塘镇乐安里小区,窃走陆某丙停于4幢1梯楼梯下的黑色本田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苏A×××××),敲诈得200元;至魏塘镇乐安里小区,窃走熊某乙停于27幢楼下的黑色奥迪A6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至魏塘镇永安里小区,窃走薛荣(妻子秦某)停于12幢东面楼下的宝蓝色马自达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又窃走李某丙停于永安里小区34幢楼下的黑色别克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至魏塘镇花亭小区,窃走王某己停于3幢楼下的银灰色帕萨特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至魏塘镇解放四村,窃走颜某停于17幢与15幢之间过道上的银白色宝来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至魏塘镇南苑里小区,窃走任华(妻子万某乙)停于17幢联梯别墅下的香摈色宝马760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7、2004年8月20日晚,被告人郦惠民至平湖市当湖镇箱包街,窃走王某庚停于15幢楼下的银灰色现代跑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8、2004年8月26日晚,被告人郦惠民至嘉善县魏塘镇花园小区,窃走赵某乙的老板停于2幢楼下的白色奥迪A6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9、2004年8月30日晚,被告人郦惠民至海盐县武原镇建新小区,窃走卞某停于18幢楼下的黑色帕萨特轿车的前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又至武原镇白可园小区,窃走姬某停于白可园小区7幢楼下的红色帕萨特轿车的前车牌(沪B×××××),敲诈得200元,再至武原镇城北东路,窃走汤某停于94-1幢楼下的钛黄色马自达轿车的前后两块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10、2004年9月13日晚,被告人郦惠民至嘉善县魏塘镇龙柏花苑,窃走马某乙停于1幢楼下的银白色现代轿车的前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11、2004年9月14日晚,被告人郦惠民至嘉善县魏塘镇乐安里小区,窃走熊某乙停于27幢楼下的黑色奥迪A6轿车的前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又至嘉善县魏塘镇乐安里小区,窃走唐某停于手机信号发射塔下的银灰色宝来轿车的前车牌(浙F×××××),敲诈得200元。2004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郦惠民还至嘉善、平湖、海盐等地对彭某、余某、钱某、王某甲、赵某甲、陈某、叶某、王某乙、丁某、严某甲、何某、马某甲、许某、徐某甲、张某甲、蒋某、俞某、朱某甲、浦某、董某甲、姚某、李某甲、严某乙、沈某甲、张某乙、朱某乙、王某丙、周某、万某甲、朱某丙、沈某乙、谢某、徐某乙、熊某甲、厉正荣等人以同样方式进行敲诈勒索,共计人民币9500元,但未敲诈到钱财。上述事实,被告人郦惠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乙、卜某、王某丁、潘某、沈某丙、范某、陆某甲、陆某乙、倪某、王某戊、董某乙、林某、陆某丙、熊某乙、秦某、李某丙、王某己、颜某、万某乙、王某庚、赵某乙、卞某、姬某、汤某、马某乙、唐某、彭某、余某、钱某、王某甲、赵某甲、陈某、叶某、王某乙、丁某、严某甲、何某、马某甲、许某、徐某甲、张某甲、蒋某、俞某、朱某甲、浦某、董某甲、姚某、李某甲、严某乙、沈某甲、张某乙、朱某乙、王某丙、周某、万某甲、朱某丙、沈某乙、谢某、徐某乙、熊某甲、厉正荣陈述、作案时所留纸条、IT业务凭证、存款凭证、照片、银行交易记录、电话通讯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郦惠民以非法占为目的,以盗取的车牌相要挟,敲诈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达15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其中有人民币9500元系敲诈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郦惠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郦惠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0月21日起至2008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顾善清人民陪审员 陈雅仙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