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14
公开日期: 2019-12-09
原告成都二姐大酒店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不服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纠纷行政裁定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
行政案件
行政一审
成都二姐大酒店;成都市武侯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5)武侯行初字第32号原告成都二姐大酒店,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永惠,该大酒店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友苓,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相全,该监督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范自力,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二姐大酒店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不服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二姐大酒店以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有差异为由于200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二姐大酒店的撤诉理由合法、正当,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二姐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成都二姐大酒店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林 娜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