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11
公开日期: 2017-01-12
西安华恒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微波、孙莲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西安华恒置业有限公司,陈微波,孙莲,蒋宗龙,何晓荣,马连荣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668号原告西安华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亚美大厦3-1602室。法定代表人林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小龙,男,1947年6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住本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李虹波,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微波,女,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轻工业钟表研究所干部,住本市碑林区。被告孙莲,女,194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轻工业钟表研究所干部,住本市雁塔区。被告蒋宗龙,男,194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轻工业钟表研究所干部,住本市雁塔区。被告何晓荣,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轻工业钟表研究所工人,住本市雁塔区。被告马连荣,女,194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轻工业钟表研究所工人,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微波、孙莲、蒋宗龙、何晓荣、马连荣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恒置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恒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毅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