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朱军辉与朱某某、朱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朱均辉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227号原告朱均辉,又名朱军辉,与被告朱某某、朱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利人朱均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朱某甲在审判阶段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对两被申请人仅有的土地收入予以扣取,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