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227号

裁判日期: 2005-03-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军辉与朱某某、朱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227号原告朱均辉,又名朱军辉,与被告朱某某、朱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利人朱均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朱某甲在审判阶段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对两被申请人仅有的土地收入予以扣取,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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