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汤忠本与汤跃恒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汤忠本,汤跃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84号原告汤忠本,男,193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汤跃恒,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忠本与被告汤跃恒财产权属一案中,原告汤忠本于200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忠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张毅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