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5-03-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汤忠本与汤跃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忠本,汤跃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84号原告汤忠本,男,193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汤跃恒,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忠本与被告汤跃恒财产权属一案中,原告汤忠本于200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忠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张毅炜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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