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10
公开日期: 2019-12-09
原告彭云富不服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司法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裁定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
行政案件
行政一审
彭云富;成都市武侯区司法局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5)武侯行初字第9号原告彭云富,男,汉族,1953年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刘剑飞,男,汉族,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司法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凌锡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勇,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唐兵,男,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彭云富不服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司法局作出的成武行决字(2004)0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原告彭云富于200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云富的撤诉理由合法、正当,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彭云富承担。审 判 长 曾 艳审 判 员 王俊波人民陪审员 赖新民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