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05-03-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尹清贤与张建、乔日利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清贤,张建,乔日利,张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01号原告尹清贤,女,195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袁宝民,男,193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系原告之夫。被告张建,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该村。被告乔日利,女,1957年7月2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建之妻。被告张涛(又名乔张涛),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二被告之子。原告尹清贤与被告张建、乔日利、张涛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2005年3月10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清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马 越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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