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10
公开日期: 2018-01-29
97苏州顺宏塑料五金厂与苏州宏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苏州顺宏塑料五金厂,苏州宏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97号原告苏州顺宏塑料五金厂(反诉被告),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花墩村。代表人查XX,厂长。委托代理人陆费红,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宏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周祥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敏彪,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顺宏塑料五金厂(反诉被告)与被告苏州宏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承揽合同、质量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顺宏塑料五金厂(反诉被告)、被告苏州宏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顺宏塑料五金厂(反诉被告)和被告苏州宏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0元,财产保全费1445元,合计人民币4005元,由原告苏州顺宏塑料五金厂(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86元,由被告苏州宏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