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5-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镇海与被告寇希哲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曹镇海,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何寨乡圣力寺村圣四组农民。被告寇希哲,男,194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南沙坡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镇海与被告寇希哲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镇海于2005年3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镇海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曹镇海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杨凤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