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绍经初字63号

裁判日期: 2005-03-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华胜纺织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双阳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华胜纺织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双阳服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绍经初字63号原告绍兴县华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轻纺城东交易区*****号。法定代表人赵典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乐平,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双阳服装厂。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龙都集镇东阳村。负责人杨吉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原告绍兴县华胜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双阳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12月9日起诉来院,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独任审判于2005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县华胜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双阳服装厂的负责人杨吉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县华胜纺织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04年4月5日、4月18日、5月11日签订纺织品买卖合同五份,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竹节布2300米、单价9.5元,金额202,350元;涤纶斜纹布(PO2R)55140米,单价10.80元,金额595,512元;皱纹布8960米,单价11.50元,金额103,040元;S98S皱布9000米,单价12元,金额108,000元;S98B皱布6000米,单价11.2元,金额67,200元。合同还对产品质量、包装、验收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竹节布21046.9米、涤纶斜纹布(PO2R)58847.6米,S98S皱布17075.8米、S98B皱布5877.8米,另有试样布价值2,000元,合计金额1,104,073.44元。此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46,281.50元。以上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1,550,354.94元,被告四次向原告付款654,348.54元,尚余896,006.40元一直未付。现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96,006.40元。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双阳服装厂未作答辩。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1、2004年4月5日、4月18日、5月11日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五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布匹的合同关系。2、2004年9月16日由被告负责人杨吉宁出具的对帐单一份,证明截止2004年9月6日,原告共供给被告价值1,550,354.94元的布匹,被告收货后支付货款654,348.54元,尚欠896,006.4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双阳服装厂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的质证和抗辩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二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对本案有证明力,可以证明原告要求证明的事实。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原、被告素有买卖布匹的业务往来,自2004年2月20日至2004年3月24日,原告供给被告各种布匹价值446,281.50元,被告收货后未付款。同年4月5日、4月18日、5月11日双方再签订纺织品买卖合同五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竹节布2300米、单价9.5元,金额202,350元;涤纶斜纹布(PO2R)55140米,单价10.8元,金额595,512元;皱纹布8960米,单价11.50元,金额103,040元;S98S皱布9000米,单价12元,金额108,000元;S98B皱布6000米,单价11.2元,金额67,200元。合同还对产品质量、包装、货款支付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竹节布21046.9米、涤纶斜纹布(PO2R)58847.6米,S98S皱布17075.8米、S98B皱布5877.8米,另有试样布价值2,000元。合计金额1,104,073.44元。以上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1,550,354.94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相应价值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收货后先后四次向原告付款654,348.54元,尚余896,006.40元一直未付,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布匹业务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合同依法生效后,当事人理应严格全面履行。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收货后结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双阳服装厂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由此带来的诉讼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双阳服装厂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县华胜纺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96,006.4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9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170元,合计19,1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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