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05-03-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兴武与周润生、西安市华润工贸出口商品包装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武,周润生,西安市华润工贸出口商品包装厂,岳治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385号原告王兴武,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男,汉族,1959年3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委托代理人任建民,男,汉族,1956年2月12日出生,住本市长安区。被告周润生,男,汉族,1947年2月14日出生,西安市华润工贸出口商品包装厂经理,住本市。被告西安市华润工贸出口商品包装厂。法宝代表人周润生,该厂厂长。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天文,该厂职员。第三人岳治安,男,汉族,1950年3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武诉被告周润生、西安市华润工贸出口商品包装厂及第三人岳治安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武于2O0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长  蒋万利审判员  陈红联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王俊芳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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