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赵荣娟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水磨村委会及四组征地款纠纷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赵荣娟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水磨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707号原告赵荣娟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水磨村委会及四组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荣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一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水磨村委会及四组之款在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结算中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水磨村委会及四组在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结算中心之款26712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中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