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3-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任铁与周润生、西安市华润工贸出口商品包装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任铁,周润生,西安市华润工贸出口商品包装厂,岳治安
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400号原告任铁,男,汉族,1947年10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男,汉族,1959年3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委托代理人任建民,男,汉族,1956年2月12日出生,住本市长安区。被告周润生,男,汉族,1947年2月14日出生,西安市华润工贸出口商品包装厂经理,住本市。被告西安市华润工贸出口商品包装厂。法宝代表人周润生,该厂厂长。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天文,该厂职员。第三人岳治安,男,汉族,1950年3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铁诉被告周润生、西安市华润工贸出口商品包装厂及第三人岳治安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铁于2O0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长 蒋万利审判员 陈红联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