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绍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5-03-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沈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绍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中共预备党员,曾任绍兴县马鞍镇原长洪村民委员会主任,捕前系绍兴县马鞍镇长虹闸村村务工作组组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建琪,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少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黄建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1999年6月起,被告人沈某任绍兴县马鞍镇原长洪村民委员会主任,2003年6月行政村规模调整后,被告人沈某任马鞍镇长虹闸村村务工作组组长。2003年1月,被告人沈某采用收入不入帐的方式,将陈某甲皮件厂交给原长洪村集体的2002年度22,000元房屋租金占为己有。2004年1月,被告人沈某采用上述方式,将陈某甲皮件厂交给长虹闸村集体的2003年度20,000元房屋租金占为己有。2003年4月,台湾同胞陈天峰向原长洪村捐赠500美元(折合人民币4,144.65元)及人民币4,000元,用于在该村建造候车亭。被告人沈某代表原长洪村民委员会接受捐赠后,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综上,被告人沈某共侵吞村集体资金50,144.65元。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5万元,已由长虹闸村民委员会领取。在诉讼期间,被告人沈某的家属向本院退缴赃款144.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毛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收取租金的凭证,中国银行关于汇率计算证明,马鞍镇人民政府关于被告人沈某任职情况的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作为村级基层组织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绍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并退清全部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黄建琪提出的相关意见。但是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黄建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之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止);二、退缴在本院的赃款一百四十四元六角五分,发还给绍兴县马鞍镇长虹闸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刁学伟审判员  傅蓉蓉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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